(2015)杭下商初字第04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赵碧云与吉林省恒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碧云,吉林省恒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404号原告:赵碧云,女,194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吉林省恒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36号1009室。负责人:史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碧云诉被告吉林省恒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碧云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碧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碧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赵碧云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芬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