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任晓行与李丙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行,李丙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447号原告任晓行,女,1987年4月1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张志雯,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刚,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丙涛,男,汉族,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行与被告李丙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晓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