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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任晓行与李丙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行,李丙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447号原告任晓行,女,1987年4月1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张志雯,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刚,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丙涛,男,汉族,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行与被告李丙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晓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