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200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煤炭工业物资供应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育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南方纸类制品厂,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陈耀祥。
被执行人:陈耀祥,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广东省煤炭工业物资供应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方纸类制品厂、陈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省煤炭工业物资供应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南方纸类制品厂、陈耀祥偿还借款498800元及利息、受理费8798元。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南方纸类制品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执行人陈耀祥已去向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期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有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已将被执行人陈耀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20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烈兵
审判员 林少宁
审判员 周旭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钺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