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榕民终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银行、房产、土地、工商等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下落,申请执行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下落,本案宜延期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下落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终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抚养费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文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凌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