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459号原告阿拉善左旗顺达运输车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左旗新浩特额鲁特一村37号楼101。法定代表人薛文彬,车队长。委托代理人庄林洪,该车队员工。特别代理。被告陈镇鸿,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左旗顺达运输车队与被告陈镇鸿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左旗顺达运输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阿拉善左旗顺达运输车队负担。
审判员 林建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