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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韩晨与沈建凤、李跃、沈建顺、孙增莲、詹从高、李佳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晨,沈建凤,李跃,沈建顺,孙增莲,詹从高,李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韩晨,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沈建凤,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李跃,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沈建顺,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孙增莲,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詹从高,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李佳佳,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沈建凤、李跃、沈建顺、孙增莲、詹从高、李佳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建凤、李跃、沈建顺、孙增莲、詹从高、李佳佳银行存款130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