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3477号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世纪佳苑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关天培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黄克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祖成,该公司职工。被告孙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世纪佳苑分公司与被告孙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世纪佳苑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士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