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0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
负责人:吕振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范俊山,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范俊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40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20000元,诉讼费135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40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广权
审判员 祝 兵
审判员 马从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