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1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告曹某某、张某某、XXXX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某,张某某,XXXX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1199-2号原告刘某,男,现住苏家屯区青松西路。被告曹某某,男,沈阳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苏家屯区青松西路。被告张某某,女,系XXXX有限公司经理,现住苏家屯区青松西路。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家屯区沙河街道办事处青云街。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南路。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某、张某某、XXXX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查封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XXXX有限公司银行账��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予以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XXXX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谭长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