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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雪与被告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通化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514号原告李雪,男,汉族,现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韩译萱,代理权限:代为诉讼、变更、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薛国君,检察长。原告李雪与被告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雪撤回对被告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返还原告5.00元。审判员  刘长闻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