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陕西化工集团(西安)胜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煤化工集团(上海)胜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商初字第51号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坚,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彦儒,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瑞军,系陕西建工安装集团第六工程公司职工。被告陕西煤化工集团(上海)胜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保平,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煤化工集团(上海)胜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煤化工集团(上海)胜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1元,由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海堂代理审判员 戴文会人民陪审员 曹佑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振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