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启航汽车租赁中心。
委托代理人:石晓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军,男,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邢燕,女,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飞红,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启航汽车租赁中心诉被告李中军、邢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中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李中军起诉。
审 判 长 黄 蕊
代理
审判员 翟金棉
人民陪审员 葛艳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