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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21号

沧州市运河区启航汽车租赁中心与李中军、邢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沧州市运河区启航汽车租赁中心,李中军,邢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启航汽车租赁中心。

委托代理人:石晓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军,男,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邢燕,女,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飞红,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启航汽车租赁中心诉被告李中军、邢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中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李中军起诉。

审 判 长  黄 蕊

代理

审判员  翟金棉

人民陪审员  葛艳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