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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1838号

路露、纪立群借款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露,纪立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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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838号申请执行人路露。申请执行人纪立群。关于申请执行人路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立群欠款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路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纪立群给付欠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以及迟延给付的逾期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纪立群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路露也未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本金3000元及利息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路露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纪立群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纪立群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予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路露发现被执行人纪立群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

审 判 长  仇立昌

代理

审判员  姜传明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