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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君与被告关保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君,关保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774号原告王明君,女。法定代理人王景东,男。委托代理人袁华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保伟,女。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君与被告关保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明君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明君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马富周审 判 员  董多仓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