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法民初字第05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孙远宪与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5810号原告孙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苏(特别授权),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被告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铜梁工业园区铜合大道206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7151-6。法定代表人何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政(特别授权),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孙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