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1310-1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华,男。被执行人张林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林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林军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春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徐启明
代理
审判员 史东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