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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1310-1号

申请执行人赵春华与被执行人张林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春华,张林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1310-1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华,男。被执行人张林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林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林军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春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徐启明

代理

审判员  史东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