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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世海申请执行王云秀、周世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海,王云秀,周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海,男,生于1977年1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王云秀,女,生于1965年11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周世文,男,生于1965年6月3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张世海申请执行王云秀、周世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4)南溪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5)南溪执字第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 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