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840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黄路1229号1幢6-6。法定代表人李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扬骥,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梅,该公司职工。被告董玲,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程小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雨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