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霍某某,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生,黎城县黎侯镇人,个体经营户,现住黎城县朝阳苑小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住所地:黎城县桥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红霞,女,任公司经理。霍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黎民初字第6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的银行存款276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政民
审判员 成志萍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凯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