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怀明,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高县白庙乡富荣煤矿合伙人,住四川省高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孝珍,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高县白庙乡富荣煤矿合伙人,住四川省高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付华,男,1952年3月出生,汉族,高县白庙乡富荣煤矿合伙人,住四川省高县。上列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潘峰,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井元,男,1942年9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高县。委托代理人谢松伶(孙井元女婿),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高县。
上诉人罗怀明、杜孝珍、赵付华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俊卿
代理
审判员 龙 雨
代理
审判员 李 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秋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