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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1996号

孙井元与赵付华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怀明,杜孝珍,赵付华,孙井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怀明,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高县白庙乡富荣煤矿合伙人,住四川省高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孝珍,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高县白庙乡富荣煤矿合伙人,住四川省高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付华,男,1952年3月出生,汉族,高县白庙乡富荣煤矿合伙人,住四川省高县。上列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潘峰,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井元,男,1942年9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高县。委托代理人谢松伶(孙井元女婿),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高县。

上诉人罗怀明、杜孝珍、赵付华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俊卿

代理

审判员  龙 雨

代理

审判员  李 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秋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