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司忠良、陈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司忠良,陈杰,景秀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王增计,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齐荣强,该中心职工。被告司忠良。被告陈杰。被告景秀梅。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司忠良、陈杰、景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双志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