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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700号

杜辉申请执行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辉,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杜辉,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城河南街。被执行人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贵,该公司经理。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辉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四川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车辆;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房管局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房产。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树青

审判员  陈 彦

审判员  苟 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