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874号
原告: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开华。
被告:严永祥,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宪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