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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韩晓东与杨长福、曲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东,杨长福,曲广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68号原告韩晓东,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宁县大肚川镇。委托代理人郎聪。被告杨长福,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出生,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曲广东,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东诉被告杨长福、曲广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明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