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卢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邢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县人,初中文化,住邢台县。2014年6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豪新,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刑诉字(2014)第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卢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2月6日做出(2014)邢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卢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甲均不服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做出(2015)邢刑终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5年10月29日,邢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并对本案进行了补充侦查。2015年11月28日,本案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卢某甲以已经同被告人卢某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做出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广、宋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豪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1日上午8时许,邢台县会宁镇西沙窝村村民卢某乙因地界纠纷,与本村村民卢某丙、卢某甲、卢某丁发生争执,卢某乙的儿子卢某某闻讯赶到后与对方发生相互打斗,卢某某用铁管将卢某甲嘴部打伤,导致其四颗牙齿脱落,经邢台县法医门诊鉴定为轻伤一级。2014年4月4日,经邢台市公安局法医重新鉴定仍为轻伤一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当庭辩称他没有拿铁棍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被害人卢某甲掉的四颗牙与他无关。辩护人李豪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人没有用铁管殴打被害人,仅凭被害人单一陈述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被害人在现场嘴部没有受伤,牙齿没有脱落,也没有被铁管致伤的症状。3、从打架现场到会宁卫生院被害人尚未掉牙,从会宁卫生院转到邢台县医院时牙齿缺失,与被告人无关。4、被害人主张脱落四颗牙齿,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害人所致。5、被害人两份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足以排除其损伤系铁管所致的可能。6、卢某甲的两份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申请重新鉴定。7、公安机关提供的出警录像,有剪辑的可能,请求对该录像进行技术分析,确定真伪。8、民事部分卢某某母亲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了韩某某拍照的现场照片22张,拟证明案发现场被害人卢某甲神情自若,根本没有受伤。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上午8时许,因空闲地使用权纠纷,邢台县会宁镇西沙窝村民卢某乙与卢某丙、卢某甲、卢某丁发生争执,卢某乙的儿子卢某某闻讯赶到后与对方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致卢某甲四颗牙齿脱落,经邢台县法医门诊鉴定为轻伤一级。2014年4月4日,经邢台市公安局法医损伤复核检验鉴定仍为轻伤一级。经邢台县法医门诊鉴定,卢某丁、卢某丙、卢某乙、卢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卢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1)2014年2月11日9时41分至10时27分供述。当天早上7点多钟他正在家睡觉,听见外边挺吵就出去看,到门口看见他村卢某丙正在跟他母亲卢某乙吵吵,旁边还有他父亲卢某戊,过了一会儿卢某丙的二儿子卢某丁过去了,他们双方就把卢某丙和他母亲各自拉回家了。之后他就出去了,直到8点多钟,他妻子韩某某打电话让他赶紧回家,说卢某丙和他两个儿子过去跟他母亲打架了。他回去后看见他母亲在门口外边的路上躺着,卢某丙、卢某甲、卢某丁都在一边,他就骂了一句冲着对方过去了,对方三个人开始打他,他也还手打对方。过了一会儿,他父亲和他舅舅卢某己、他姨夫卢小生都过去了,他舅舅拉架时被推了一个跟头,他姨夫拉架时,卢某甲开始打他姨夫,他姨夫就把卢某甲按到了墙上,卢某丙过来拽住他姨夫,他姨夫又搂住卢某丙,这时卢某甲和卢某丁又开始打他,他父亲过来把卢某甲按到墙上。后来他又被卢某丁按到他家旁边的煤堆上,开始打他,过了会双方就被拉开了。后来报警时卢某丙听见了就自己躺到地上。当时卢某丙、卢某甲、卢某丁都打人了,他也还手打他们了。他母亲当时一直在地上躺着,一直喘,没注意有没有其他伤。他脸上有伤,脖子痛,他父亲脸上也有伤,右颧骨青了,左脸红了,其他不清楚。卢某丙的脸上有几处划伤,他听他母亲说卢某丙抓其头发时,其就挠了卢某丙的脸。他还看见卢某丁的手上有血,不知道是怎么回事。(2)2014年2月24日8时39分至9时2分、6月17日9时29分至10时50分供述。他从蔬菜大棚赶回家时,卢某丙的二儿子拿砖头投他,结果没投着,他就和卢某丙的二儿子(卢某丁)赤手空拳打起来了,之后卢某丙和他大儿子(卢某甲)也过去打他,他就迎挡,一直打到他家大门口北边的煤堆那儿,他舅舅卢某己、姨夫卢小生过去拉开了。他父亲是打完架后才回去的。打完架后他见他母亲的鼻子、胳膊肿了,头上还掉了一些头发。他脸上有几道挠伤,身上有几块黑青,卢某丙二儿子的脸上划了几道,卢某丙脸上有两道血印,怎么弄的不清楚。卢某丙大儿子的牙不是他打的,他没有和其打架,听说其的牙是假牙。他对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技(2014)年(活检)鉴字(059)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关于卢某甲的外伤性牙齿脱落,属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有异议,需要申请重新鉴定。他听说卢某甲大概三四年前出过车祸,当时把那四颗牙碰掉了,后来去南大汪那边一个牙科诊所装的假牙。(3)他对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4)2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他的伤情属轻微伤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2、被害人卢某甲陈述。当天早上8点多钟他正在睡觉,他母亲说他父亲又去卢某乙家了,怕出事让他兄弟二人过去看看,他过去时看见他父亲正躺在卢某乙家门口的坡那儿,卢某乙见他二人过去了就自己躺到地上。他兄弟就去卢某乙家找人,卢某乙的儿媳妇出去后就打电话,过了一会儿,卢某某和其父亲卢某戊、其舅舅卢某己、其姨夫卢小生都过去了,他们一边骂一边向他冲过去,卢某某拿着手机向他弟弟砸过去,之后就开始打他弟弟。他上前拉架被卢某己拉住,对方其他三人和卢某某的媳妇一块打他弟弟,之后卢小生和卢某己将他按到地上,卢某某父子先后过去打他,卢某某用铁管打了他的门牙,他在地上一直用脚踹他们父子,把他们踹开站起来后,卢某某还想用铁管打他,被他抓住,后被卢某己劝开。对方卢某某和其妻子、父亲、舅舅、姨夫都动手了,他兄弟二人被打时,他父亲从地上起来一次,后来又倒在地上,他没注意是怎么倒地的。他的上门牙被卢某某用铁管打掉四颗,左肩膀、后腰、头、脸都痛,他弟弟、父亲脸上都有几处划伤,卢某某脸上也有几处划伤。他被打掉的四颗上门牙不是假牙,都是自然生长的真牙,打架当时,牙就掉在嘴里,后来他就把掉了的牙和嘴里的血吐到了卢某某大门北边的煤堆还有放柴火的地方了。当时民警让谁有伤就去医院治疗,他当时在现场也没有给民警说掉牙的情况,也没有说卢某某用铁管打他的情况。受伤后他拨打了120,会宁卫生院的救护车把他父子三人一起接到卫生院,在那里主要检查了他父亲,后来考虑到做法医鉴定要去邢台县医院,他就坐他舅舅的儿子李某某的车去了县医院。他在会宁卫生院拍了个肩部、腰部X光片,没有检查治疗掉牙的情况。因为觉得牙是明伤,绕不过要去县法医门诊做鉴定。他的牙是自然生长的真牙,案发之前他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和其他牙齿损伤的情况。他从会宁卫生院到邢台县医院途中又返回会宁卫生院接他的父亲,然后他们一起去了邢台县医院,中间没有去其他地方。他对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技(2014)年(活检)鉴字(059)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关于他的外伤性牙齿脱落,属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及邢台市公安局公(冀邢)鉴(法活检)字(2014)127号法医损伤复核检验鉴定书关于他的牙齿损伤属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3、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1日8时许,她起床后听到家门外她婆婆卢某乙与人吵吵,就抱着孩子出去看怎么回事,她出去后看见卢某丙和其的大儿子卢某甲在她家门外,卢某丙的二儿子卢某丁也往这边走。卢某丁到了后就和卢某甲一起与卢某乙缠缠,卢某乙就让她给村干部打电话,她到家里用手机给卢某某打电话让其赶紧回来,她打完电话就抱着孩子出去看,走到门外看见卢某丁、卢某甲站在北边,卢某乙头朝南躺在地上,卢某丙在卢某乙旁边头朝北躺在地上,她就报警了。过了一会儿卢某某回来了,她去看卢某乙时,卢某丙就翻身起来了,后来卢某丁、卢某甲就过去推搡卢某某,把卢某某推了个趔趄,卢某某就用胳膊甩了一下,随后卢某甲、卢某丁就跟卢某某打到一起,这时卢某某的舅舅卢某己、姨夫就过去了,她因为孩子一直哭就领着孩子回家了,等她再出来时,具体发生了什么没看太清楚,只看到卢某丁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又扔在地上,随后就被拉开了。现场只有卢某丁和卢某甲与卢某某相互厮打,因为卢某某挡住了她的视线,卢某丙是否参与打架她没看到。打架过程中没有使用工具,卢某己和卢某某的姨夫到现场后没有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只是拉架。她看到卢某某脸上有皮外伤,卢某乙躺在地上,旁边有一撮头发,卢某丙也躺在地上,别的没看到。4、证人卢某乙证言证实,(1)2014年2月12日、2014年6月25日询问笔录。那天早上6点多有人敲她家门,她开门一看是卢某丙,其要跟她说两家房屋纠纷的事儿,她让其去找大队解决,其就跟她吵了起来,并一把搂住她的头,她就用手抓其,过了一会儿他们松开了,她看到其脸上有几道血。她怕其在她家闹,就一边跟其说一边往外走,走到家门外时,卢某丙的二儿子卢某丁过去了,她丈夫卢某戊、儿子卢某某也出来了,双方都被各自的家人劝回家了。回家后她先找了村主任路海滨,又找了村里管治安的卢某庚。往回走时看见卢某丙和其大儿子卢某甲正往她家走,走到她家巷子时,卢某甲问她卢某丙的脸咋回事,她没吭就往家走,走到家门口时,卢某丁又问她当天早上咋回事,她说等大队干部来了说。然后她就让她儿媳妇韩某某给大队干部打电话,她儿媳妇就往家里走了,这时,卢某丙和其两个儿子围住她,她们双方就吵了起来,卢某丙一把抓住了她头发,其二儿子冲她脸上打了一拳,对方三个人就冲她一直打,她听见她儿媳妇一直喊,后来她头一蒙就倒在地上,什么也不知道了,当时她没注意有没有其他人在场。当时她感觉头疼、心慌、干呕,卢某丙第一次去她家时,她抓了其脸上几道血。她对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4)2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她的伤情属轻微伤的鉴定意见无异议。(2)2015年1月13日9时54分至10时19分询问笔录。事后卢某甲说其的牙被她儿子卢某某打掉了,不是事实。其实好几年前她就听说过卢某甲的牙掉了,后来安的假牙,当时有人说是因为出车祸了,有人说是因为干电焊出事了,具体怎么掉的她不清楚。5、证人卢某戊证言证实,2014年2月11日早起6点多钟,他还没起床时有人敲他家门,他就让他妻子卢某乙出去看看是谁。他等了一会儿没人进去,就穿上衣服出门看怎么回事,到了过道看见他妻子卢某乙跟卢某丙两人在那撕扯,他就和他妻子把卢某丙推出他家大门,正好卢某丙的二儿子卢某丁过去了,就把卢某丙拉走了,他也把他妻子卢某乙拉回家了。回家后他就先喊了他儿子卢某某一起去拉大棚,而后就去大棚那里干活了。他干了一会儿他儿子卢某某才过去,他们干了没一会儿,他儿媳妇就给他儿子打电话说卢某丙在他家门口把他妻子打了,他儿子起来就往家里跑,他以为没什么事,就一直在那里干活,把大棚拉完才回家。等他走到家门口时,看到他妻子卢某乙躺在地上,他儿子卢某某正在和卢某丙、卢某甲、卢某丁四个人一起厮打,他妻子的姐夫卢小生、弟弟卢某己正在那里拉架,他就说赶紧拨打110报警,拨打120让医院过去救人。后来卢某己打了110报警,打架双方被拉开后,他儿子卢某某打了120,卢某丙先坐在地上,而后又躺到地上。打架时他没有看到他们手里拿东西,就是拳打脚踢。打架时他和他媳妇、儿子,还有卢小生、卢某己,卢某丙及其两个儿子在场。6、证人卢某己证言证实,(1)2014年2月12日14时17分至55分询问笔录。2014年2月11日上午大约8点钟,他在自家门口碰见他外甥卢某某,其说去村边的蔬菜大棚干活去,边说边往村外走。他看到其接了一个电话后就往回走,他问其怎么回事,其说有人在其家闹事,说完就走了。他也跟着往其家走,想去看看怎么回事。等他到了他姐姐卢某乙家门口时看到他姐姐卢某乙在地上躺着,他外甥卢某某跟卢某丙及其的两个儿子正在一起厮打,他过去想把双方拉开,但是没拉开,还把他推了一个跟头,他起来后怕出大事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他没有看到打架双方手里拿东西,就看到双方用拳头打,用脚踢。打架现场有他、他姐卢某乙、外甥卢某某,他姐夫卢某戊后来也去拉架了,还有就是卢某丙和其两个儿子卢某丁、卢某甲,别的记不清了。他看到卢某某有几道血印,卢某丙和卢某丁、卢某甲脸上也有几道血印,他估计是打架时用指甲抠的,别的没见他们有什么伤。他姐姐躺在地上,旁边有一撮头发,应该是他姐姐卢某乙掉的。(2)2015年1月13日10时39分至56分询问笔录。他打完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还跟卢某甲说话了,看见卢某甲的假牙了,当时他的牙齿都是好的,并且村里人都知道卢某甲的牙是假牙。7、证人卢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2月11日早上7点多钟,他去卢某乙家说两家关于土地纠纷一事,到那后是卢某乙开的门,其态度挺恶劣,他就跟其吵了起来,卢某乙上来用手抓他的脸,他就搂住其的膀子,其把他推开后,他二儿子卢某丁把他劝回了家。回家后他感觉不服气就又去了卢某乙家,到那后敲门没人开,待了会儿卢某乙从外边回去,他又跟其吵了几句,其又要抓他脸,他往后闪了一下,其就直接把他推倒了。过了会儿,他在地上躺着听见有急促的脚步声,就起来一看,他大儿子卢某甲、二儿子卢某丁都在那里,卢某乙的丈夫卢某戊、儿子卢某某,还有卢某某的舅舅卢某己、姨夫卢小生正往那边来,他就拦住了卢小生,卢小生抓住他肩膀,先打了他头上一拳,又推了他一下,他就倒在地上,后边的情况就不知道了。他脸上和脖子后边被卢某乙抓了几道,头疼、膀子、腰疼,都是卢小生推、打造成的。他对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技(2014)年(活检)鉴字(062)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关于他的伤情属轻微伤的鉴定意见无异议。8、证人卢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2月11日早上他经过卢某某家巷子,看见他父亲卢某丙正在卢某某家门口跟卢某某母亲卢某乙吵吵,当时卢某某和他父亲卢某戊都在那里,他过去后看见他父亲左侧脸上有几处划伤,就把他父亲劝回家,然后就给别人输液了。输完液回家后,他母亲李凤芹说他父亲又去卢某某家了,并让他快去,他就跟他哥卢某甲过去了。到卢某某家门口看见他父亲在地上躺着,卢某乙看见他兄弟二人过去后其自己也躺在地上。他就进了卢某某家,问谁在家,并让他家里人赶快出来一下,之后卢某某的媳妇韩某某出去了,其说是他们打人了,随后就开始打电话。过了会儿,卢某某和他父亲卢某戊、舅舅卢某己、姨夫卢小生都过去了,卢某某啥也没说,拿着手机向他投过去,之后对方的人就过去打他,把他打倒在地上,随后又开始打他哥,他父亲从地上起来拉架,卢某戊又把他父亲打倒在地上。卢某某又跑回家拿了一根铁管出来,和卢某甲打了起来,卢某甲抓住了卢某某手里的铁管,卢某己在一边拉,说让卢某甲松开铁管,不松开还要打,后来卢某甲就松开了,卢某某拿着铁管回家了。当时他只是见卢某某拿铁管打卢某甲了,具体怎么打的、打到哪了他没看清。铁管是深色的,方形的。大约50、60公分长,看着比较短。当时卢某甲嘴上有血。他跟他哥卢某甲都还手打对方了,卢某某、卢某戊、卢某己都动手了,卢小生打没打他没注意。卢某某用砖头打在他头上左边,经医院检查是皮下血肿。他左手小拇指指甲劈了,左肩膀很痛,也是卢某某用砖头打的。他哥卢某甲满嘴是血,后来才知道是掉了三四颗上门牙。卢某某脸上有几处划伤,不是他打的就是他哥打的。卢某乙当时在地上躺着,但不是他们打的。他们先坐救护车到了会宁卫生院,后来李某某带上他和卢某甲一块去邢台县医院,他让他朋友靳志辉随后拉他父亲到邢台县医院,中途靳志辉打电话说其车蹭了,他们又回来接上他父亲去了邢台县医院,中间没有去过其他地方。他对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4)0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他的伤情属轻微伤的鉴定意见无异议。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1日上午,具体几点记不清了,卢某甲弟弟卢某丁给他打电话说他姑姑(卢某丁母亲)被打了,他就开车直接赶到会宁医院,他们在会宁医院检查完之后,他就开车拉着卢某甲、卢某丁往邢台县医院,途中有人让他开车回去接上他姑父卢生泉一块去,他就掉头返回会宁医院拉上他姑父直接到了邢台县医院,途中没有去过其他地方,之后他有事就走了。当时他见到卢某甲嘴部有血并且肿着,最少前面两颗门牙没有了,具体掉了几颗他不清楚。10、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1日上午,他开着会宁卫生院的救护车去西沙窝村接诊,到现场一看是西沙窝村医卢某丁在那站着,旁边躺着一个老头(后来听说是卢某丁父亲),他们就用担架把那个躺在地上的老头抬到了车上,卢某丁也上了车,还有一个40岁左右的男的(据说是卢某丁哥哥或者弟弟)也一块上了车,他就直接把那三人拉到了会宁卫生院。他当时没注意谁有伤。11、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1日上午,他单位值班司机袁志明开车拉上他一块到了西沙窝村,到现场后看见一个妇女和一个老头都在地上躺着,因为是那个妇女一方先打的电话,他们就先把那个妇女抬到车上拉到了卫生院。之后给那个妇女做了检查,让其到病房输液。紧接着,大约就10来分钟,西沙窝村的卢某丁和他父亲、哥哥也到了卫生院。他给其三人进行了检查,当时看见卢某丁的父亲在担架上躺着,记得有抓伤,不记卢某丁有什么外伤,卢某丁哥哥嘴角有出血。后来卢某丁三人都拍了X光片,都转到别的医院了。卢某丁的哥哥在卫生院只拍了一个肩膀和腰椎X光片,别的没做检查。卢某丁等人是他卫生院的另一个救护车拉过去的。12、证人卢某庚证言证实,2014年2月11日早上卢某某一家与卢某甲一家发生打架的事,他到现场后看见卢某某在家门口站着,其母亲卢某乙在门口南边躺着,卢某丁站在卢某某家巷子口,卢某甲在卢某某家门口,插着兜站着,旁边是卢某甲的父亲卢某丙。他刚到时卢某丙在一边站着,后来看见派出所的人要去了,就立刻躺在地上。他看见卢某乙旁边有一撮头发,其他没看见有人受伤,或者有血什么的。他听说卢某甲说他的牙被卢某某打掉了,卢某某说卢某甲的牙以前就掉了,具体情况他不了解。他和卢某某是亲叔侄关系,卢某甲也是他一家的一个侄子。13、证人韩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2月11日上午大约8点左右,她在门口打扫卫生,听见卢某某打电话说卢某丙父子在打其母亲,之后其就往回跑了。她随后就和她四姐也过去了,她看见卢某乙在其家门口躺着,头上掉了一缕头发,卢某丙也在一边躺着,卢某甲正和卢某某媳妇争吵。她见卢某甲没有掉牙,嘴上没有血迹。14、(1)邢台县医院入院记录(复印件)证实,卢某甲入院时间为:2014-02-1112:01,初步诊断:双侧上中切牙、侧切牙创伤性牙齿脱落。(2)邢台市眼科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证实,卢某甲上颌2+2缺失,牙槽内可见新鲜凝血块,2+2牙龈缘渗血,X线检查显示:2+2缺失,牙槽窝空虚。15、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技(2014)年(活检)鉴字(059)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卢某甲外伤性牙齿脱落4枚属轻伤一级。16、邢台市公安局公(冀邢)鉴(法活检)字(2014)127号法医损伤复核检验鉴定书证实,卢某甲牙齿损伤系轻伤一级。17、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4)058号、062号、236号、240号法医损伤活体检验鉴定书分别证实,卢某丁、卢某丙、卢某乙、卢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18、出警情况说明证实,出警人翟鹤森对卢某甲的伤情没有印象;姚建贞见到卢某甲嘴角有一道红色血印,具体是嘴角的外伤还是嘴里流出的血迹,不能确定。19、邢台县会宁派出所2014年12月30日情况说明证实,(1)会宁卫生院的监控录像,因监控设备内存原因,已自动消除,无法调取。(2)卢某甲掉落的四颗牙齿无法找到,凶器(铁管)未能提取。(3)现场出警录像存放于本案电子卷宗中,不存在录像不完整的问题。(4)本案证人李某某2014年2月11日上午,送卢某甲等人去邢台县医院的车是一辆黑色大众轿车,车牌号为:冀E701**,登记车主杨保霞(李某某妻子)。2014年2月11日的道路卡口监控录像已自动清除,现无法调取。20、2015年5月26日会宁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一、该所民警到达现场后,重点围绕卢某某和在现场躺着的看起来情况比较重的卢某丙进行询问。在现场卢某甲未向出警民警提及其牙齿被卢某某用铁管打掉的情况。该所办案人员第二天到医院询问卢某甲时,才初次得知卢某甲案发时牙齿被卢某某打掉的情况。所以谈不上现场提取牙齿和铁管。二、该所所提交的现场录音录像没有经过剪辑。三、卢某甲称牙是明伤,免不了要到县医院做鉴定,就没有在会宁卫生院检查牙齿情况。四、卢某甲称未出过交通事故造成牙齿损失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出过交通事故的情况。五、办案民警是正式在编民警,办案程序合法。21、2015年9月19日会宁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询问胡某某时,胡某某称去年卢秋增儿子婚礼现场曾见到卢某甲嘴里少了几颗牙,办案人员经电话询问卢秋增,其儿子举行婚礼的时间是农历2014年8月19日。22、2015年10月21日会宁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所通知证人卢海臣到所接受询问,卢海臣不愿配合,后该所办案人员打电话联系卢海臣,卢海臣称当时其未在场。出警人员没有看到卢某甲牙齿脱落情况,只是出警人员姚建贞看到卢某甲嘴附近有一道红印,具体是出血还是外伤不能确定。23、证人胡某某证言,他经常和卢某甲在一块拉沙,比较熟悉,没有听说其以前出过车祸,去年卢秋增儿子结婚时,他见卢某甲少了几颗门牙。24、证人张某某证言,她是会宁卫生院外科医生,2014年2月11日,她去西沙窝村拉过病号,时间长了,具体情况记不清了。25、证人李某甲证言,他在邢台市桥西区开牙科诊所,卢某丁没有和他人一块来他的诊所看过牙。另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信、抓获证明、卢某丙、卢某丁住院病历(复印件)、卢某乙提交的现场照片、出警录像等在案材料对本案事实予以证实。上述证据中,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鉴定意见相吻合,能够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后导致被害人牙齿脱落的事实,对证据效力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原一审还提交过以下证据:1、证人候某某证实,2013年9月份,他和卢某甲一起拉沙,卢某甲去他家聊天时,他见其的上门牙没了就问怎么回事,其说上门牙是假牙,那两天上火就摘了。他媳妇卢某辛和卢某乙是亲姐妹关系,他和卢某丙是乡亲关系,和卢某丙的儿子卢某甲平时关系不赖。2、证人卢某辛证实,卢某某是她姐姐的儿子,她是卢某某的姨妈。大约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卢某甲到她家,她和卢某甲说话时看到其有几颗门牙没有了,她就问其掉了几颗牙,啥时候掉的,卢某甲说掉了好长时间了。她就让其把牙安上吧,卢某甲说那两天不舒服,其把牙摘了。卢某甲去她家是想问问她丈夫把沙钱付了没有,因为那段时间卢某甲和她丈夫候某某一块往市里送沙,她丈夫管找活、管要钱。当时就她夫妇二人和卢某甲,别的没人。经被告人卢某某申请,证人韩某某、卢某戊、卢某壬在原一审出庭作证,均证实在案发现场没有看到卢某甲掉牙。辩护人认为上述这些证据都证明卢某甲的牙是假牙。经查,上述五名证人均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且证明内容(卢某甲没有掉牙)与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相矛盾,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对其证据效力不予采信。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某委托其母亲卢某乙代为处理民事事项,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卢某甲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对被告人卢某某谅解,请求对卢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由和解协议、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辩解没有与被害人打斗的辩由,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矛盾,也与案发时多名目击证人证实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推搡,并发生打斗的事实不一致。案发后被害人即到医疗部门就诊,3个多小时后到邢台县医院住院治疗,时间跨度不大。结合住院病历、法医鉴定对损伤特征分析认定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意见,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住院病历资料、法医鉴定意见,能够形成较完整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致伤被害人的事实存在。其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与查证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鉴于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争执中双方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对矛盾激化也有一定责任;经过多次调解,纠纷双方已经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也对被告人卢某某予以谅解,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已经降至最低;被告人卢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结合本案实际,可对被告人卢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卫锋审 判 员 许文思人民陪审员 王军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