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仕福、胡伦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仕福,胡伦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834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黄路1229号1幢6-6。法定代表人李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扬骥,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梅,该公司职工。被告张仕福,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胡伦芬,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仕福、胡伦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程小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雨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