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919号原告某某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公司某分公司负担1078.5元。
审 判 长 杨庆和
人民陪审员 李成学
人民陪审员 邓华伏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