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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执字第00149号

万秀和、于进祥诉剑河县欧泰林化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秀和,于进祥,剑河县欧泰林化实业有限公司,叶德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万秀和,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剑河县人。申请执行人于进祥,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被执行人剑河县欧泰林化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剑河县屯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德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叶德勇,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万秀和、于进祥申请执行剑河县欧泰林化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情况等,目前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剑河县人民法院(2015)剑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成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