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广荣与张永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广荣,张永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保字第52号申请人:张广荣,女。被申请人:张永君,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广荣与被申请人张永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广荣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张永君所有的吉E4XX**号出租车车籍及运营手续,并已提供银行存款3.6万元用于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提供用于担保的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商厦支行220500XXXX1686账号存款3.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账、设置其他权利义务;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永君所有的吉E4XX**号出租车车籍及运营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过户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鲁 旭审 判 员 高秀明代理审判员 孙石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铭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