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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596号

原告王春旸与武晓禄、刘淑芳、方海秋、贺晓丰、武新刚、被告田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春旸,武晓禄,刘淑芳,方海秋,贺晓丰,武新刚,田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596号

原告:王春旸,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武晓禄,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刘淑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方海秋,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贺晓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武新刚,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田茁,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旸诉被告武晓禄、刘淑芳、方海秋、贺晓丰、武新刚、被告田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旸撤回对被告武晓禄、刘淑芳、方海秋、贺晓丰、武新刚、被告田茁的起诉。

审判员  赵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