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171号原告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商都大街96号。法定代表人赵林波,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朝华,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国锋,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国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亚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永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