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34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阳,该行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孟庆元,个体。被执行人时艾军,居民。被执行人时正艮,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庆元、时艾军、时正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滨商初字第0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时艾军已履行16650元并交纳执行费350元,其与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商银行已自行达成履行协议,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滨商初字第03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照
代理
审判员 凡明天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