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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3754号

果春付与果春立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果某1,果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3754号原告果某1,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卢宇,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果某2,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旭,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果某1与被告果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果某1诉称:果庆芳与郭凤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两个儿子,即我和被告果某2。郭凤英于1984年11月3日去世,果庆芳于2014年11月19日去世。果庆芳去世前在古城村留有宅院一处。2015年初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进行棚户区改造,果庆芳的宅院被拆迁。但是所有的拆迁补偿款均由被告领取。现我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果某2给付我拆迁补偿款共计903199.95元,并判决杨坨三号地块14号楼2单元2层×号楼房归我方所有,并由被告果某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继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明确。本案中,原告果某1要求继承的是因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中街××号院拆迁而得的拆迁利益,该院落于2015年9月拆迁,由被告果某2与拆迁人签订了相关协议,相关补偿款由被告果某2领取,该院落被安置人员为被告果某2一家三口,安置房屋3套均为期房。被告果某2认为该院落已经经过分家分归其所有,故该院落拆迁所得利益不属于父母的遗产。被告果某2同时主张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中街××号院拆迁所得应属于父母遗产,原告果某1对此亦不予认可。双方对父母的遗产范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原告果某1主张的遗产范围中又牵涉到案外他人利益,故

本院认为双方应首先进行遗产范围确认之诉,再进行继承之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果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70元,由原告果某1负担50元(已交纳),剩余案件受理费8320元退还给原告果某1。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