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宋桂侠与杜付全、王小雨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桂侠,杜付全,王小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宋桂侠。被执行人:杜付全。被执行人:王小雨。宋桂侠与杜付全、王小雨人格权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西城民初字第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付全、王小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宋桂侠于2015年0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付全、王小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宋桂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杜付全、王小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宋桂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