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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353号

武汉盘龙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广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盘龙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盘龙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后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明,董事长。武汉盘龙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盘龙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盘龙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之山

审 判 员  张 雄

代理

审判员  严楚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宏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