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韩东山与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东山,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韩东山,男,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刘玉森,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遂才,男,住河南省偃师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大所村。法定代表人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东山诉被告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为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东山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东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东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元,由原告韩东山负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