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初字第01677号

(2015)无民初字第01677号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67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成 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炯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