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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441-3号

周军与杜克兵、孙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41-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军,杜克兵,孙小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41-3号申请执行人周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杜克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孙小波,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被执行人杜克兵之妻。本院作出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克兵、孙小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小波与案外人邱东敏共有万源市世纪新城房屋一处,位于万源市世纪新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孙小波、邱东敏共有位于万源市世纪新城的门市房。

二、被执行人孙小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孙小波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应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