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冼秀芬与刘世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秀芬,刘世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74号原告:冼秀芬,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6645。被告:刘世权,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1617。原告冼秀芬诉被告刘世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淑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冼秀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世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冼秀芬诉称:2015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通过微信方式咨询苹果6S.64G金色的价格,并在同日微信下单订购18台。原告依约在第二天向被告提供货物,总价款为101700元。被告承诺收货后付款,但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分文不付,并关闭手机联系不上。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1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17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诉讼中提供刘世权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刘世权注明货款101700元未付)、远航销售单原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银行流水单原件各一份。被告刘世权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或与原件核对的打印件,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手机,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货款未付的凭证,确认欠原告货款101700元,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01700元及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世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世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冼秀芬支付货款101700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67元,由被告刘世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