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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8144号

赵琼与成都万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琼,成都万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8144号原告赵琼,女,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万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赵琼与被告成都万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琼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万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琼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万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琼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淑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