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8144号原告赵琼,女,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万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赵琼与被告成都万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琼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万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琼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万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琼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淑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