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文礼与刘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礼,刘振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86号原告陈文礼,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刘振勇,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礼与被告刘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该案件定于2015年12月29日下午15时开庭审理,并分别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陈文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文礼负担。审 判 长 耿纪霞代理审判员 郝善濮人民陪审员 武留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