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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文礼与刘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礼,刘振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86号原告陈文礼,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刘振勇,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礼与被告刘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该案件定于2015年12月29日下午15时开庭审理,并分别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陈文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文礼负担。审 判 长  耿纪霞代理审判员  郝善濮人民陪审员  武留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