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777号
原告:张景月,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程林,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北二环。
法定代表人:张兵,院长。
委托代理人:章继红,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萍,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月诉被告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景月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张景月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