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665号原告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光勇。被告赵锦。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Ο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晓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