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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调确字第25号

申请人蔡火赞、胡文凯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石狮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火赞,胡文凯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调确字第25号申请人蔡火赞,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卢文火,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胡文凯,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蔡火赞、胡文凯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蔡火赞、胡文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5年12月22日经石狮市宝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胡文凯欠申请人蔡火赞布料款454572元,应于2016年2月5日前还清全部布料款止。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本院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祖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淑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