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法行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邱某某、毛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邱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法行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邱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毛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邱某某、毛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按要求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牟人口征字(2014)第03-136号征收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勇军执行员  陈廷甫执行员  孙国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