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府贵,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府洲,随州市富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领执行款等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泽萍,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万府贵因与被上诉人邓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给上诉人万府贵。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詹君健
审判员 戴浩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