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525号原告付海燕,女,生于1969年5月1日,汉族。原告湛辉,男,生于1995年11月4日,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香连,女,生于1971年7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纪刚,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海燕、湛辉诉被告乔香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乔香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海燕、湛辉撤回对被告乔香连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海燕、湛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7.5元,由原告付海燕、湛辉负担。
审判员 朱兆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