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853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西路津西花园E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613221-4。
负责人:易仕云,行长。
委托代理人:屈庆云,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一般代理,系公司职工。
被告:陈德贵,男,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被告陈德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龚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