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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8123号

叶昌炳与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昌炳,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8123号原告叶昌炳,女,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肖建华,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鹰,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寿建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昌炳与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叶昌炳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栾森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