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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郝贺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贺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郝贺亮。委托代理人:刘亚群,河北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丽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贺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郝贺亮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贺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29元,由原告郝贺亮负担。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